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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章 被迫离职(第2/2 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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照国家法律来吧。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,公司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随时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,(一)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(二)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;(三)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;(四)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,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,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,拒不改正的;(五)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,也就是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;(六)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。请问公司是打算以其中的哪一种情况与我解除劳动合同?”既然对方已经说到这份上了,那就是说我只能拿起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了。

我说完这话周芳杰一下子瘫在座椅里面,说不出话来。

看到对方没有说话,我继续补充道:“既然公司说只给我三天工资的补偿,那么想必公司认为我和公司的情况只适用于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吧。要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,我来了才一个多星期,就是想违反也没有机会啊。要说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我来了之后每天都在忙自己的工作,也没机会啊。要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,你看我每天都在办公室忙乎,哪有机会呢?要说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,我入职以后你都做了背调了,我哪有欺诈你们呢?胁迫更加无从说起了。至于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我要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话我怎么还可能坐在这里和你说话呢?所以想必公司是认为我不符合录用条件吧。”

“怎么能这么说呢?饶工当然不是不符合公司的录用要求了,只是公司觉得我们彼此之间不合适而已。”看样子周芳杰终于缓了过来了,开始辩解了。

“不合适?恐怕公司是想不给予补偿就辞退我吧。”我忍着满腔的怒火说出了这一句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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